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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7-10-10

一、出台背景

原《伊春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实施办法》(伊政发〔2010〕62号)因超过使用年限,市政府2017.8.15日清理通告于以废止。

新制发的《伊春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实施办法》为保持收费的连续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意义

针对目前的经济形势,中央对扩大住房消费进一步作出了部署,特别要求加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的目的意义具体如下:

(一)加快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既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有着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

(三)由于我市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人数较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制定本方法。

三、重点内容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条,明确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划拨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房,满五年方可上市交易。

根据《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第三条,明确了房屋上市交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房屋购买方缴纳。

根据《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法》国土资用发〔1999〕31号第一条,明确了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

四、亮点特色

为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将补缴土地价款缴纳比例由原来的20%降为10%,减轻了群众负担。

五、名词解释

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也称城市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已购公有住房: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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