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17-09-13  信息来源: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全市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

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推进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实行领导小组专项推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综合施策,积极消除存量、严控增量,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不动产权证办证难问题,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基本解决我市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办证问题,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权证办证工作。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县(市)、区(局)政府(行政)为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有效联动,以从旧、从轻为原则,协同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和会签等手续,为推进办理不动产权证创造有利条件。

2、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将因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回迁安置房、棚改小区内商品住宅及商服,进行梳理分类,按不同问题性质确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民生优先,利于群众。坚持执政为民理念,厘清政府、企业和群众各方责任,不能将政府、企业的责任转嫁给群众,也不能将政府的责任转嫁给企业,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企业的合法权益。创新工作机制,坚持“先易后难”“特事特办”,优先解决不动产权证办理难题。

4、依法依规,维护公平。既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又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将违法违规的私批滥建项目合法化。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不能免除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等要依法依规予以追缴。

二、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分工及会签流程

(一)组织机构。成立伊春市解决不动产登记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韩库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白波、蒋建国,市法院院长韩日强、市检察院检察长徐恒才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地税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分管负责同志和各县(市)、区(局)政府(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重大疑难问题,确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历史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出让金核算及催缴工作;提供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档案等查询服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实施建设项目会签;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做好补办用地手续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解答工作。

2、市住建局:负责企业资质核查,建设项目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和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收缴,对房屋销售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实施建设项目会签。

3、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是否符合规划的核实工作,对存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实施建设项目会签。

4、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参与研究建设项目涉及政策法规方面的疑难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意见。

5、市监察局:负责行政问责工作,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6、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对不服从管理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7、市地税局:负责核查建设单位纳税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

8、市人防办:负责核定建设项目人防审批和验收手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并履行相关手续。

9、市环保局:负责核定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手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并履行相关手续。

10、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建设项目消防审批和验收手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实施建设项目会签。

11、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监督、指导建设项目出让金缴纳工作,对欠缴土地出让金问题与市国土资源局共同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

12、市信访局:负责接待、受理、协调到市委、市政府上访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的信访事项,并做好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转交、交办、督办落实等工作。

13、市工商局:负责核查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情况,按照职能对涉嫌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14、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可行性和立项等工作提出明确意见。

15、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检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并向监察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

16、市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

17、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各县(市)、区(局)政府(行政)催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18、市法院:负责对有关建设项目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和审理,并依法实施查封处置有关资产。

19、市检察院:负责依法查处有关建设单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20、各县(市)、区(局)政府(行政):成立本地区解决不动产登记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查清本行政区域内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原因,建立问题清单,提出处理各类问题的意见;提交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回迁房、棚改房、廉租房等)明细,作为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据;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指定相关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向市解决不动产登记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会签;制定处置不动产登记问题群体访预案,做好辖区稳控工作。

(三)会签流程。市解决不动产登记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会签工作,符合会签条件的建设项目,按下列流程办理会签。

1、申请。建设单位向项目属地领导小组申报相关工作处理事项,当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会签申请。

2、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签。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报请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成员单位领取《伊春市解决国有土地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会签书》(以下简称《会签书》),按会议要求审核申请会签内容,并签署明确的认定性或结论性意见。各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

3、核发会签书。对完成会签的建设项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会签书》。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建设项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办证。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会签审核意见,予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工作步骤及时限要求

开展解决不动产登记问题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96日—915日)

    县(市)、区(局)领导小组对辖区内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核实项目审批和验收情况,做好分类统计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推进落实阶段(916日—1015日)

市领导小组根据县(市)、区(局)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会签等工作,对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的,准确核算依法进行追缴。各地依据市直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竣工验收备案书、会签书等,到本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对确无责任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购房者,及时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解决难题阶段(1016日—1115日)

对拒绝缴纳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属地公安部门要协助税务、国土等部门进行催缴;仍不缴纳的,由属地税务、国土等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完成会签工作,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会签审核意见办理首次登记。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可由市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四、推进不动产权证办理的政策措施

   (一)已入住但没有取得审批手续的项目

1、各县(市)、区(局)领导小组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尽快完备手续、补缴相关税费,相关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开通绿色通道,进行集中并联式审批,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确实无法补办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的项目,县(市)、区(局)领导小组向市领导小组申请会签,会签完成后,依据会签书等相关材料到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

(二)已入住但没有取得竣工验收的项目

已入住但没有取得竣工验收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相关县(市)、区(局)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相关县(市)、区(局)领导小组向市领导小组集中申报,市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建设单位发生倒闭、破产、撤销、改制、分立、合并、兼并等情形的,由原建设单位权利义务承接单位提出申请,没有承接单位的,由属地政府(行政)指定相关单位作为申请主体。申请主体依据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到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对主体灭失、建设手续或相关资料难以补办,无法按正常程序组织验收的,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实体进行检测,满足质量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出具检测报告,并由市住建局、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认定意见;其他未完成竣工验收事项,应在查明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责任主体后,作为监管事项,由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签,申请主体依据检测报告、认定意见和会签书等材料到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

(三)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情形

对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补办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同步进行,补办手续结果不影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在办理登记时,需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所欠缺事项,待相关手续、税费补齐后,再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四)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建设项目

1、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林业棚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确因特殊情况暂无力缴纳的,属地政府(行政)要制定还款计划,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市)、区(局)领导小组向市领导小组申请会签,会签完成后,依据会签书等资料到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

2、对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城市棚改项目,县(市)、区(局)领导小组依据市级财政、国土、地税部门下发的追缴单,督促建设单位足额缴纳。对不缴纳但有可处置资产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追缴补齐欠款。对拒不缴纳又没有相应可处置资产的建设项目,属地公安部门要协助税务、国土等部门进行催缴,仍不缴纳的,由属地税务、国土等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县(市)、区(局)领导小组依据法院出具的有关文书向市领导小组申请召开专项会议,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依据会签书等资料到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

3、凡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棚改建设项目,9月底前筹集资金并主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免收违约金,并按当年开发建设时地价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责任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协调本地区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建设项目补办审批手续、验收备案等工作,必须坚持全市一个政策、一个标准,切实做好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健全机制。对恶意欠缴税费、不主动配合、不履行经济和社会责任的企业,要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凡拒不缴纳的“老赖”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今后一律不得再进入我市土地市场,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同时,市工商局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伊春”网站予以公布。

(三)严肃追责。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面督查全市解决历史遗留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对不依法依规办理、责任不落实、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局)政府(行政)、市直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市监察局对严重影响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县(市)、区(局)政府(行政)、市直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约谈,问题情节严重的,报请市委、市政府,严肃问责。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慢作为,导致发生重大群体上访事件的,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选先优资格,并对属地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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