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6-07-22  信息来源:

 一、登记类型

(一)首次登记

适用条件: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适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座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抵押额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6、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7、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三)转移登记

适用条件: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四)注销登记

适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失的;

5、不动产权利终止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3、4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直接办理。

(五)预告登记

适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2、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3、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更正登记

适用条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事项错误的,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可以依法予以更正。

(七)异议登记

适用条件: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八)查封登记

适用条件: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查封登记。

(九)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

适用条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破损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在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及门户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二、办理流程

咨询—申请(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内)。为方便广大群众,我市将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缩短办理期限:

1、办理楼房土地分割登记,前置要件齐全的,实行即日办结;

2、办理其他登记的,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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