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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设定登记收费标准和规定 2006-12-25

 

 根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规定:

(1)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

(2)收费项目及标准

 ①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单 位 性 质

收  费  标  准

党政机关、团体

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企    业

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城镇居民住房

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农村居民生活用地

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

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

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

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②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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