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标 准 |
依据 |
一 |
土地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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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登记费 |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事业单位使用土地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
省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厅、黑土计(91)75号;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
2 |
耕地开垦费 |
1、单独选址: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建设5000元/公顷;能源、矿山建设20000元/公顷;其他建设25000元/公顷。 |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黑土资发(2001)111号 |
3 |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
1、哈、齐、牡、佳,郊区温室、塑料大棚菜田10000元/亩,近郊一般菜田8000元/亩,中、远郊一般菜田5000元/亩。 |
省农业厅、财政厅、物价局黑农(86)74、黑财综字(86)7、黑价联字(86)24号 |
4 |
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伊春市:十等,28元/㎡;十二等,20元/㎡;十三等,16元/㎡;十五等,10元/㎡。 |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综[2006]48号 |
5 |
土地证书年度确认登记费 |
1、个人持有:居民住宅用地8元/证;经营用地15元/证。 |
省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厅、黑土(96)92号、黑土(97)29号 |
6 |
征地管理费 |
1、全包方式:一次性征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按不超3%收取;征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按不超4%收取。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597号 |
二 |
地矿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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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国务院、省政府令(94)150、14号令 |
2 |
勘查登记费 |
1、一二类项目100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251号 |
3 |
采矿登记费 |
1、新建、在建、生产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251号 |
4 |
探矿权使用费 |
1、第一至第三勘查年度100元/平方公里*年。 |
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 |
5 |
采矿权使用费 |
1000元/平方公里*年 |
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 |
6 |
探矿权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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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 |
7 |
采矿权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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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 |
8 |
使用地质资料工本费 |
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251号 |
9 |
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进行审批鉴定证书费和检测费 |
证书费:5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251号;黑价联字(97)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