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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办理 2015-07-28

【事项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办理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令)

【办理条件】

      按照发证权限仅限于市局颁发采矿许可证

【办理材料】

      ①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②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④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复核的矿区范围;

【办理地点】

      伊春市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58-3906003

【办理程序】

      由采矿申请人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报市级国土资源局,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填写收文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应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时限;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人进行初审,通过专家评审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办理时限】

     对予以同意的从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送达申报单位。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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