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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体育在线职权目录 2015-12-23
序号 承办科室 权力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及施行时间 权限类别 权力运行流程描述 是否重点岗位 备注
1 储量勘查科 矿山企业占用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登记初审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6条 其他权力  用地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储量科(组织专家评审,报主管局长签字出具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初审意见)时限9个工作日→用地单位。  
2 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资源储量评审管理认定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核实报告评审认定暂行办法》(黑土资发[2002]235号)第4-11条 其他权力 采矿权申请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核实报告及相关资料)→ 储量勘查科(组织专家进行储量评审,报主管局长签字认定)时限9个工作日→ 采矿权申请人  
3 执法监察局 土地违法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83条 行政处罚 案件来源→受理(时限7日。1、符合条件的 ,立案查处;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之交办、送有关部门或举报人;3、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承办科室建议,法规科审核,经执法局局长批准→调查→确认(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勘测记录,地籍、规划、矿管等科室确认)→决定处理意见(承办科室根据调查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执法局局长审批,政策法规科审核,执法局局务会通过,主管局长审签后,报市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告知→申辩、听证→行政处罚决定(承办科室建议,法规科审核,经执法局局长审查,主管局长批准)→执行→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45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33条  
《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46条  
《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37-42条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9-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6-68条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52-55条  
4 执法监察局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 《中华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44条 行政处罚 案件来源→受理(时限7日。1、符合条件的 ,立案查处;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之交办、送有关部门或举报人;3、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承办科室建议,法规科审核,经执法局局长批准→调查→确认(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勘测记录,地籍、规划、矿管等科室确认)→决定处理意见(承办科室根据调查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执法局局长审批,政策法规科审核,执法局局务会通过,主管局长审签后,报市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告知→申辩、听证→行政处罚决定(承办科室建议,法规科审核,经执法局局长审查,主管局长批准)→执行→结案。  
《中华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47-60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第26-29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18-22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14-15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令第150号令)第14-16条  
5 执法监察局 地质环境违法行为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1-46条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38、39、41-45条  
6 土地利用科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4条 行政审批 :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报批组卷内容要求》组织材料,中介机构材料作为前置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补充材料齐全,费用到位,行政服务中心正式受理,为用地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签转)→利用科(对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与相关科室及分局共同进行现地核实,出具改制企业用地预审意见,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时限9个工作日→分局(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时限1个工作日→利用科(签发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时限4个工作日→主管局长(签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意见)时限3个工作日→局务会(签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时限3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地籍科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动态监测(上报备案);办公室(政务公开网)。  是  
7 土地利用科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行政审批 行政服务中心(收件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报批组卷内容要求》组织材料,中介机构材料作为前置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补充材料齐全,费用到位,行政服务中心正式受理,为用地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签转)→利用科(对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与分局共同进行现地核实,出具供地预审方案)时限9个工作日→主管局长(审查供地预审方案)时限4个工作日→局长(供地预审方案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发供地预审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行政审批  
8 土地利用科 临时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行政审批 行政服务中心(收件:1、申请人提出临时用地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证明申请;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3、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平面图;4、临时用地的用途、四至、使用时间等情况的说明材料)时限3个工作日→利用科(对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与分局共同进行现地核实,出具临时供地预审方案)时限10个工作日→分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土地租金)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时限2个工作日。  
9 土地利用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协议、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行政审批 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报批组卷内容要求》组织材料,中介机构材料作为前置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补充材料齐全,费用到位,行政服务中心正式受理,为用地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签转)时限3个工作日→利用科(对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组织相关科室及分局共同进行现地核实并签署会审意见,依据供地政策规定出具供地预审报告书并拟定供地方案,委托评估宗地价格)时限3个工作日→主管局长(对协议出让土地供地方案等进行审核,并提请局务会审议)时限1个工作日→局务会(审议协议出让土地供地方案和宗地出让价格)时限1个工作日→局长(签批方案出让意见,呈报市政府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协议出让土地供地方案) 时限3个工作日→利用科(履行协议出让程序)时限2个工作日→局长或主管局长(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限1个工作日→利用科(履行协议出让土地供地程序)时限1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市场监测办公室(上报备案);执法局(批后监督);地籍科(登记发证);办公室(政务公开网公告)。    
10 土地利用科 国有土地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行政审批 行政服务中心(收件:1、土地使用权证书2、房屋所有权证书3、出租方和承租方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相关材料4、中介机构材料作为前置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补充材料齐全,费用到位,行政服务中心正式受理,为用地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签转)→利用科(对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与分局共同进行现地核实)时限6个工作日→分局(收取土地年租金)时限3个工作日→利用科(审核各项费用到位情况)时限3个工作日→局长(签批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地籍科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时限1个工作日。    
11 土地利用科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 行政审批 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报批组卷内容要求》组织材料,中介机构材料作为前置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补充材料齐全,费用到位,行政服务中心正式受理,为用地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签转)→利用科(对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与相关科室及分局共同进行现地核实)时限8个工作日→分局(签署初审意见,属于租赁供地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收缴土地年租金)时限3个工作日→利用科(审核各项费用是否到位,签署审核呈报意见)时限3个工作日→主管局长(审查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实体和政策合法性)时限3个工作日→局务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地籍科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执法局(批后监督);土地市场监测办公室(上报备案);办公室(政务公开网)。    
12 土地利用科 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房地产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黑龙江省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行政确认 行政服务中心(依据《黑龙江省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组织材料,中介机构材料作为前置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补充材料齐全,费用到位,行政服务中心正式受理,为用地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签转)→利用科(对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与相关科室及分局共同进行现地核实)时限6个工作日→分局(提出初审意见,属于租赁供地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收缴土地年租金)时限3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审查并签署转办意见)时限3个工作日→主管局长(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备案意见)时限4个工作日→局长(签批土地使用权抵押意见)时限4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地籍科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市场监测网(上报备案);办公室(政务公开网)。  
13 土地利用科 租赁、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55号令) 其他权力 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报批组卷内容要求》组织材料,中介机构材料作为前置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补充材料齐全,费用到位,行政服务中心正式受理,为用地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签转)→利用科(对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与相关科室及分局共同进行现地核实)时限8个工作日→分局(签署初审意见,属于租赁供地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收缴土地年租金)时限3个工作日→利用科(审核各项费用是否到位,签署审核呈报意见)时限3个工作日→主管局长(审查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实体和政策合法性)时限3个工作日→局务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地籍科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执法局(批后监督);土地市场监测办公室(上报备案);办公室(政务公开网)。    
14 土地利用科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等土地市场规范运行基本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75号) 行政审批 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报批组卷内容要求》组织材料,中介机构材料作为前置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补充材料齐全,费用到位,行政服务中心正式受理,为用地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签转)时限2个工作日→利用科(对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组织相关科室及分局共同进行现地核实,并签署会审意见,依据供地政策规定出具供地预审意见,拟定供地方案)时限4个工作日→主管局长(审查供地方案)时限1个工作日→局务会(审定划拨供地方案)时限1个工作日→市政府(对供地方案进行审批) 时限4个工作日→局务会(由主管局长提议,局务会依据供地方案对具体建设项目集体审议)时限2个工作日→利用科(根据集体办公会议审议意见,起草批准文件,签署发文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主管局长(签署发文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常务局长(签发批文)时限1个工作日→利用科(履行划拨供地手续)时限2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送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填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市场监测办公室(上报备案);执法局(批后监督);地籍科(登记发证);办公室(政务公开网公告)。    
15 耕保科 临时用地审批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 行政服务中心(收件:1、申请人提出临时用地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证明申请;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3、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平面图;4、临时用地的用途、四至、使用时间等情况的说明材料)时限3个工作日→耕保科(对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与分局共同进行现地核实,出具临时供地预审方案)时限10个工作日→分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土地租金)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时限2个工作日。  
16 耕保科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用地组件报批暂行规定》
行政征收 收购储备中心(依据土地储备计划或市政府对年度土地储备项目安排,委托对收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后,出具勘测定界成果(现状图、规划图落位),申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拟定收储地块的规划条件意见书)时限10个工作日→规划科(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审定收储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指标核算)地籍科(对收储地块的权属性质,用途及使用等基本情况依据地籍档案进行判定,为拟定收储方案提供可靠依据)利用科(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地计划,拟定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条件和限定条件)时限2个工作日→收购储备中心(对收储地块实地踏查,拟定收储成本预算,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编制收储建设方案,申请立项,委托评估单位进行土地,房产评估,确定收储成本核算,方案经领导审核,报政府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耕保科(依据年度用地计划,对收储地块申请农用地征转用呈报审批,将批准的批次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库。落实《一书四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时限40个工作日→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地块纳入市级储备库,向政府申请收储专项资金,缴纳统一征地的各项行政规费。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国家或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出具用地储备意见)时限20个工作日→地籍科(提交土地登记材料、缴纳土地登记费用,进行权属调查,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储备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购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将结果上传土地市场网)时限7个工作日。  
17 规划科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行政审批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用地单位提供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有关行业规划、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备案批准文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含电子版);属符合法定情形,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材料;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和备案类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地灾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压矿评估报告及压矿储量情况证明函、被占地单位意见 ,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另所有纸质档案需附电子报件一份。初审要件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否则退卷)时限1个工作日→规划科(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转入内部会审;否则返回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正或退卷)时限2个工作日→土地利用科(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指标等);→地籍科(审查项目土地权属和地类是否符合等);→耕保科(审查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等);以上程序时限3个工作日→规划科(对相关科室资料进行汇总、召开预审会,拟定用地初审文件、组卷)时限4个工作日→主管局长(审查用地预审材料及初审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局长(审定用地预审材料初审意见,市级项目出具预审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省国土资源厅(省级项目,出具预审文件)→国土资源部(部级项目,出具预审文件)  
18 矿管科 矿产资源新立采矿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行政审批  县(市)国土资源(分)局(用矿单位或个人申请) →窗口(初审相关材料)→矿管科(划定矿区范围、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等采矿登记材料) →储量勘查科(审查地质报告、认定储量检测报告和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环境科(编制、审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矿管科(1、受理申报材料,修改补充不符合条件退回。2、组织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确定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相关费用、整理登记材料)时限12个工作日(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采矿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局务会(报局务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矿管科(许可证配号、打印采矿许可证、用印、发证、公告)时限3个工作日。 1、1996年8月
2、1998年2月
19 矿管科 矿产资源变更采矿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 县(市)国土资源(分)局(用矿单位或个人申请) →窗口(初审相关材料)→矿管科(组织审查变更矿区范围、企业名称、生产能力、开采主矿种、采矿权转让等材料) →储量勘查科(审查地质报告、认定的储量检测报告和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 →环境科(编制、审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 →矿管科(1、受理申报材料,修改补充不符合条件退回。2、组织协议出让、确定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相关费用、整理登记材料)时限12个工作日→局务会(报局务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矿管科(许可证配号、打印采矿许可证、 用印、发证、公告)时限3个工作日。 1、1996年8月
2、1998年2月
20 矿管科 矿产资源延续采矿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行政审批 县(市)国土资源(分)局(用矿单位或个人申请、初审相关材料)→窗口(初审相关材料)→矿管科(扩储划界、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等材料)→储量勘查科(审查地质报告、认定的储量检测报告和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环境科(编制、审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矿管科(1、受理申报材料,修改补充不符合条件退回。2、组织协议出让、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相关费用、整理登记材料)时限12个工作日→局务会(报局务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矿管科(许可证配号、打印采矿许可证、用印、发证、公告)时限3个工作日。 1、1996年8月
2、1998年2月
21 矿管科 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采矿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行政审批 县(市)国土资源(分)局(用矿单位或个人申请) →窗口(初审相关材料)→矿管科(组织相关科室及县(市)国土资源(分)局现地调查) →地质队(编制矿山储量检测报告及开发利用方案、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 →储量勘查科(审查地质报告、认定储量检测报告和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 →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出具现地调查意见) →矿管科(1、受理申报材料,修改补充不符合条件退回。2、划定矿区范围 )时限12个工作日→局务会(报局务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矿管科(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文、用印)时限3个工作日。 1、1996年8月
2、1998年2月
22 矿管科 矿产资源转让采矿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 县(市)国土资源(分)局(用矿单位或个人申请) →窗口(初审相关材料)→矿管科(1、受理申报材料,修改补充不符合条件退回。2、要件审查、报局务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局务会(报局务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省厅审批(省厅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1996年8月
2、1998年2月
23 矿管科 矿产资源注销采矿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 县(市)国土资源(分)局(用矿单位或个人申请) →窗口(初审注销相关材料) →矿管科(1、受理申报材料,修改补充不符合条件退回。2、要件审查、报局务会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局务会(局务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矿管科(上报国土资源部配号系统注销、公告)时限3个工作日。 1、1996年8月
2、1998年2月
24 地籍科 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2008.2.1 行政确认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提交土地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填写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政府批准文件、出让合同,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缴税费票据;其他材料,缴纳相关费用)时限1个工作日→地籍科、利用科、耕保科(地籍科牵头组织利用科、耕保科对用地政策进行会审;地籍科依据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制证。)时限9个工作日→主管局长(对登记事项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发证)时限1个工作日。  
25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7月1日 行政确认 分局(填写土地抵押申请表,抵押登记审批表等)时限2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营业执照,抵押人是法人的,需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需提交单位同意抵押证明;属集体企业的,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证明;属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的,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属合伙企业的,需提交合伙人同意抵押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书,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及抵押物清单,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一方在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银行已在土地部门备案的除外);同一宗地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使用权的进行抵押时,提交同宗地其他使用者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土地未作价的,应注明未作抵押;缴税费票据,土地使用权部分抵押,具有有关部门意见;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缴纳相关费用)时限2个工作日→地籍科、利用科(地籍科牵头组织利用科对用地政策进行会审;地籍科依据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制证。)时限9个工作日→主管局长(对登记事项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发证)时限1个工作日。  
26 环境科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意见及技术要求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162号) 行政审批 申请人提交材料—市局环境科受理(1个工作日)—环境科初步审查会审意见(3个工作日)—分管局长签批(1个工作日)—申请人取件(1个工作日)  
27 矿泉水资源水质年检 《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3]175号)2003年10月30日起施行 行政检查 申请人提出年检申请—环境科受理申报材料(1个工作日)—环境科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3个工作日)—报主管局长审查签批—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审查—地质环境科下发年检合格证—申请人取件  
2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审批 申请人提出申请—环境科受理申报材料(1个工作日)—承办人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3个工作日)—环境科对专家意见进行会审并提出审查意见(1个工作日)—报主管局长审查签批—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审查—地质环境科下发年检合格证—申请人取件  
29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19号)2007年3月14日施行 行政检查 申请人提出申请—环境科受理申报材料(1个工作日)—承办人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3个工作日)—环境科对专家意见进行会审并提出审查意见(1个工作日)—报主管局长审查签批—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审查—地质环境科下发年检合格证—申请人取件  
30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1995年5月4日起施行 行政检查 申请人提交材料—市局环境科受理(1个工作日)—环境科初步审查会审意见(3个工作日)—分管局长签批(1个工作日)—申请人取件(1个工作日)  
31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检查 申请人提交材料—市局环境科受理(1个工作日)—环境科初步审查会审意见(3个工作日)—分管局长签批(1个工作日)—申请人取件(1个工作日)  
32 人事科 职称初审   人事管理 人事科教科(组织材料、报常务局长审核,局长批准)时限3个工作日→市人事局(初审)→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人事科教科(发放资格证书)  
33 资格考试   人事科教科(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报常务局长批准)时限3个工作日→市人事局(核准)→人事科教科(发放准考证)。  
34 公务员年度考核 《公务员法》 制定考核方案,时限7个工作日→报局党组批准→组织考核,时限7个工作日→考核结果向局党组汇报→上报市人事局批准、备案→由人事科教科将相关材料存档。  
35 人员调入调出管理 《公务员法》 人事科教科(对拟调出人员商调函提出调出意见、报局长批准;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时限5个工作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理相关手续)  
36 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考核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人事科制定考核方案,时限7个工作日→报局党组批准→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向局党组汇报。  
37 科级干部任职考核 《公务员法》 人事科教科(组织考核)时限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向局党组汇报。  
38 工资调整 《公务员法》 人事科教科(编制工资调整表、报常务局长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人事局(审批)  
39 编外人员聘用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7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黑人发[2002]38号) 人事科教科(对拟聘用人员考察)→报局长批准→办理聘用手续  
40 办公室 接待审批 《bet体育在线事务工作管理制度》 事务管理 对口接待科室(经主管领导同意提出接待申请并填写接待审批单)→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确定就餐地点、陪同人员、就餐标准以及住宿地点和标准后报常务局长审定同意),→办公室和对口接待科室(共同进行接待)→计划财务审计科(履行财务审批、核销费用)。  
41 印章使用 《bet体育在线政务工作管理制度》 用印科室(填写用印审批单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局办公室(签批后经局长批示同意)→局办公室(加盖印章,对公章批办单进行存档)。  
42 办公用品购买 《bet体育在线事务工作管理制度》 相关科室(提出申请并报常务局长同意)→办公室(组织采购)→计划财务审计科(履行财务审批、核销费用)。  
43 车辆维修 《bet体育在线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驾驶人(提出维修申请)→主管局长或车辆驾驶人(确定维修项目)→办公室(开具车辆维修单)→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经常务局长签字同意)→办公室(指定维修地点修理)→计划财务审计科(履行财务审批、核销费用)。  
44 计财科 政府采购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 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主管局长审查,局长批准)时限3个工作日→计划财务审计科(填写“政府采购申报单”或“协议供货采购审批单”) 时限1个工作日→相关科室(报局长签字)时限3个工作日→计划财务审计科(到政府采购办或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相关科室(合同签订及项目或物品验收)时限1个工作日→计划财务审计科(核销)。  
45 日常经费核销 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主管局长审查,报局长批准)时限1个工作日→计划财务审计科(预算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相关科室(报局长或常务局长批准)→计划财务审计科(核销)。  
46 系统内部审计 计划财务审计科(依据年初工作安排和党组会议要求)时限30个工作日→直属分局(开展审计工作)→计划财务审计科(将审计结果上报局长,提出整改意见)时限15个工作日。  
47 差旅费核销 相关科室(申请、报局长批准)时限1个工作日→计划财务审计科(借款,省内出差不借款)时限2个工作日→相关科室(出差)→计划财务审计科(票据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相关科室(报局长或常务局长签字)时限1个工作日→计划财务审计科(核销)。  
48 法规科 行政复议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 政策法规科(受理、审核并提出答辩意见通知书、调查取证、质证等,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查或局务会讨论,形成具体意见后,局长签批)→政策法规科(送达)。  
49 行政复议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政策法规科(受理、组织业务科室讨论案情,拿出应诉方案,确定配合案件应诉工作的具体科室)时限3个工作日→业务科室(举证、准备材料、参与行政诉讼)时限7个工作日→政策法规科(形成最后监督意见并组织应诉工作,并将复议或诉讼结果上报主管局长)时限7个工作日。  
50 监察室 案件查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处罚 受理(监察室提出意见,纪检组长批准,报党组书记同意) →初步核实(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报批)→立案(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组长提出意见,报党组书记批准)→调查(组织调查组、宣布立案决定、进一步查证核实、认定错误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拟定调查报告)→处理(政纪处分以监察室名义提出处理意见,经纪检组长审批,报局务会议批准;党纪处分由党员所在支部提出处分意见,纪检组研究,市局党组审议决定)。  
51 信息中心 网上文件上传 bet体育在线上网信息保密
审查制度
其他权力 报送(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各科室报送信息网站更新内容至信息中心) →把关(信息中心主任对更新内容进行把关, 信息不符合发布标准的, 不予发布;对信息内容不能把握的,请示上级领导,不符合标准,不予发布;符合标准,需要更新的内容打印出来后经局长签字送至信息中心)→更新(更新至伊春国土资源信息网网站相关栏目中)→校对(信息中心人员对更新内容进行文字校对)→检查(信息中心人员对网站链接等进行检查)→更新(至网站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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